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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土地房产
  • (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峰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XX,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于2014年7月22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王XX、王XX支付自2013年11月至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承包款,并自2013年11月其按拖欠承包款的25%支付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王XX于2014年11月6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支付违约金9825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南召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王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XX,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的委托代理人王峰,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XX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杨XX


  • 2015-03-19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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