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李XX,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于2014年7月22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王XX、王XX支付自2013年11月至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承包款,并自2013年11月其按拖欠承包款的25%支付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王XX于2014年11月6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支付违约金9825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南召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王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XX,南召县云阳镇南召XX南头居民组的委托代理人王峰,王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XX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