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男,生于1981年2月19日。
被告王XX,女,生于1987年3月19日。
委托代理人王峰,男,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马荣海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书 记 员 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