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XX,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0日,住南召县云阳镇西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XX律师。
被告史XX,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6日,住南召县石门XX。身份证号:XXX。
原告苗XX与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王跃东
陪审员 聂XX
书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