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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XX诉史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南召民初字第0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苗XX,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20日,住南召县云阳镇西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XX律师。


被告史XX,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6日,住南召县石门XX。身份证号:XXX。


原告苗XX与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王跃东


陪审员  聂XX



书记员  宋XX


  • 2015-05-14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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