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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XX公司与黄XX、第三人株洲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万源民初字第2344—2号
劳动工伤
李显诗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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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XX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XX,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XX,男,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XX,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XX律师。


第三人株洲市XX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XX公司与被告黄XX、第三人株洲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XX公司与被告黄XX、第三人株洲市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于 淳


审 判 员  牟XX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5-01-26
  • 万源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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