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段XX、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宁民终字第35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佳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


负责人王XX,中国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佳佳,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生,空调安装工。


委托代理人刘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XX,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空调安装工。


委托代理人李XX(杨XX之妻),汉族,1970年4月15日生。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段XX、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以与李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伟峰


代理审判员  叶存


代理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魏X


  • 2014-10-24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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