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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与安徽XX、安徽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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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周阳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姚XX。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XX。


负责人:李XX,该渔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上述两被上诉人法律顾问。


上诉人姚XX为与被上诉人安徽XX、被上诉人安徽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XX于2014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姚XX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姚XX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2元,均减半收取1086元,由上诉人姚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XX


审 判 员  储全胜


代理审判员  朱XX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2014-05-22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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