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肖XX,男,住江西省南昌市XX新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肖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2月26日以相关信息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沈XX
书记员 : 王XX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