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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肖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周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肖XX,男,住江西省南昌市XX新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肖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于2014年2月26日以相关信息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沈XX



书记员 : 王XX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3-03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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