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毕XX与徐XX、徐XX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周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毕XX,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徐XX,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徐XX,女,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程XX,屯溪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毕XX与被告徐XX、徐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毕XX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XX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XX负担。


审判员  毕XX



书记员  吴XX


  • 2016-03-23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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