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徐XX与徐XX、毕XX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周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程XX。


被告:徐XX,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毕XX,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徐XX、毕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歙公(王村)行罚决字(2013)1143号及歙公(王村)行罚决字(2013)1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歙县公安局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毕XX


人民陪审员  胡继佳


人民陪审员  姚XX



书 记 员  吴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2014-07-17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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