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XX,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徐XX,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徐XX,女,汉族,务农,住址。
委托代理人:程XX。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毕XX与被告徐XX、徐XX健康权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歙民一初字第01329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毕XX
书记员 吴XX
汪周阳律师
原告:毕XX,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徐XX,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徐XX,女,汉族,务农,住址。
委托代理人:程XX。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毕XX与被告徐XX、徐XX健康权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歙民一初字第01329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毕XX
书记员 吴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