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解某,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郑X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楠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结束。
郑X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生女儿解情美,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其对被告感觉就不好,只因被告一再强求,其不得以才勉强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其发现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务正业,其对被告彻底失望。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同被告解某离婚。
经审查,本院认为:郑X在起诉时提供的解某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解某送达地址,后本院向郑X释明后其仍不能提供解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郑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 楠
书 记 员 毛由壮(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