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吴X,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诉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被告吴X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其虽原籍安徽省休宁县,但已经在浙江省东阳市居住生活长达三年之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经常居住地应为浙江省东阳市,此案该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吴X虽然户籍地为安徽省休宁县XX上大连XX,但其在外务工多年,且提供了由务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流动人口登记表、暂住证等证据材料,表明其在务工地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吴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倪XX
书记员 项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