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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章XX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周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程XX,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章XX,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临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诉被告章XX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吴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2015-02-05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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