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解某,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郑X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元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楠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结束。
经审查,本院认为:郑X起诉时,解某已刑满释放,其释放后,未在其住所地居住。经本院核查,当地基层组织、同住近亲属及其他近亲属均无解某下落。本案系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本案中被告的情形,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移交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 楠
书 记 员 毛由壮(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