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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与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周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汪XX,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被告:董XX,男,住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受理原告汪XX诉被告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董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响水县,本案应由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汪XX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董XX的经常居住地在黄山市屯溪区,且被告董XX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故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董XX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董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XX



书记员  程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2015-04-28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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