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邹XX,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XX。
法定代表人姚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XX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苏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尧
书 记 员 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