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与苏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0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秦杨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邹XX,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XX。


法定代表人姚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杨,江苏XX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苏州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尧



书 记 员  陈辰


  • 2015-04-15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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