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詹XX与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1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郁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詹XX。


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郁丽,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XX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XX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詹XX负担。


审判员  毛XX



书记员  蒋XX


  • 2015-04-28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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