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XX。
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郁丽,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XX与被告王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XX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XX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詹XX负担。
审判员 毛XX
书记员 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