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51号

  • 建设工程纠纷
  • (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赖初帆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初帆,广东XX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XX公司因与中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山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宗仁


代理审判员  申良洪


代理审判员  黄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XX


  • 2009-01-13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