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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XX与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赖初帆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萧XX,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赖初帆、周X,广东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余XX,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萧XX诉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初帆、周X,被告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萧XX诉称:原告萧XX与被告余XX相识后,于2007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萧XX与被告余XX相互认识和了解不足,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被告余XX不尽家庭责任,对原告萧XX冷暴力,婚后大部分时间都与原告萧XX处于分床和冷战状态,双方很少言语且无夫妻生活可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萧XX与被告余XX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挽回余地和可能,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挽回余地和可能,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原告萧XX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萧XX与被告余XX离婚;2.被告余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萧XX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余XX辩称:被告余XX不同意离婚,被告余XX与原告萧XX的问题可以私下解决的,夫妻间一定会有小矛盾。


被告余XX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萧XX、余XX于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5月22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双方缺乏沟通,自2012年3月起处于分床状态,且无夫妻生活。余XX对此予以认可,但其认为事出有因,致使产生夫妻感情不和。后萧XX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挽回余地和可能为由起诉离婚并提出前述诉求。


另查:萧XX、余XX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财产、无债务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萧XX、余XX的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后来双方缺乏沟通、并无很好地珍惜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产生不和,继而分居(分床)。现萧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余XX离婚,余XX辩称不同意离婚。综上,本院认为萧XX、余XX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萧XX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萧XX提起要求与余XX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余XX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萧XX与被告余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萧XX已预交150元),由被告余XX负担1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萧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  廖XX



书记员  欧XX


  • 2015-04-03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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