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华,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李XX,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9日原告彭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XX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1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判员 区伟达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