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山XX。
法定代表人段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江苏XX律师。
被告启东建筑集团XX公司,住所地启东市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XX公司与被告启东建筑集团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XX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启东建筑集团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徐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