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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与李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贾少民初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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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X。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毛X,江苏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张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X诉被告李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X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赵XX


  • 2014-10-15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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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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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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