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毛X,江苏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张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X诉被告李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X负担。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