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
被告王X,女,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琼,广东XX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6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在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4月18日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判定婚生女儿李XX归被告抚养。现因李XX生活学习需要归原告抚养,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李XX变更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9月30生育女儿李XX,2008年11月26日登记离婚。2014年4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小孩李XX归被告抚养。
2、原、被告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为:小孩李XX从2014年10月起变更为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但双方要求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其调解内容,该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女儿李XX变更为原告李XX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鲁 强
书 记 员 陈燕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