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李琼,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晏XX,广东XX律师。
被告姜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姜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姜XX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