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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姜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琼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李琼,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晏XX,广东XX律师。


被告姜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姜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姜XX的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XX



书记员  李XX


  • 2014-08-19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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