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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陈X与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354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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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男。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江XX,广东XX律师。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方X,广东XX律师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XX,男。


委托代理人:赖贺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陈XX、陈X与被上诉人熊XX、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龙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陈XX、陈X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XX、陈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陈X撤回上诉。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1.36元,由陈XX、陈X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吴鹏飞



书 记 员  刘XX


第2页,共2页


  • 2014-11-18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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