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男。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江XX,广东XX律师。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方X,广东XX律师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XX,男。
委托代理人:赖贺明,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陈XX、陈X与被上诉人熊XX、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龙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陈XX、陈X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XX、陈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陈X撤回上诉。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1.36元,由陈XX、陈X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吴鹏飞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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