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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X与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刘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滕X,居民。


委托代理人韦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戈X,居民。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崔XX


  • 2014-10-28
  • 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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