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XX(皇明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杨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付XX,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刘,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南XX。
原告诉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XX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付XX的委托代理人郑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3日,被告付XX驾驶黑B×××××/黑B×××××挂重型低平板货车,沿京沪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778KM路段时,车辆前部撞上原告公司的鲁N×××××/鲁N×××××挂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尾部,致原告车辆及货物损坏。现要求二被告赔偿车损6700元、货损64285元、营运损失7724元。
被告付XX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号牌为黑B×××××的货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号牌为黑B×××××挂的挂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我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付XX从富裕县远达运输车队购买黑B×××××/黑B×××××挂重型低平板货车。2014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付XX驾驶该车辆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78KM路段,车辆前部尾随撞上前方原XX公司的驾驶员褚某某驾驶的鲁N×××××/鲁N×××××挂重型罐式半挂货车,造成原告公司的车辆损坏,运输的甲醇全部泄露,现场着火。该起交通事故经过公安机关处理,认定被告付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驾驶员褚某某付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XX公司向货主张家XXXXX公司赔偿了29.71吨甲醇的货款,即64285元。鲁N×××××/鲁N×××××挂车辆在德州XX公司修理,原告支出修理费、材料费共计6700元。
另查明,号牌为黑B×××××的货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号牌为黑B×××××挂的挂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买卖协议书、张家XXX扬琪化工有限的收据、发货单、修理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被告付XX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车时未及时观察发现其他车辆行驶动态,未保持充足安全距离,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驾驶员褚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行驶速度低于每小时60公里,应负次要责任。被告付XX的事故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两份共计35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赔偿70%,不足部分由被告付XX按责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运费损失7724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的车辆损失6700元、货物损失64285元,共计70985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款68985元由被告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70%,即48289.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合计,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028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被告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7元(该院开户行:中国XX,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审判员 辛XX
书记员 王XX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