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诉被告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