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天津XX公司与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滨功民初字第14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修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修磊,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XX律师。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诉被告刘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5-2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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