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叶斌,江苏XX律师。
被告淮安市XX公司,住所地淮阴市淮海南XX,注册号320XXXX00942。
法定代表人殷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江苏XX律师。
被告成XX,淮安市开XX。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淮安市XX公司、成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 判 长 许 霞
代理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刘华波
书 记 员 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