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XX。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叶斌、董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XX与被告吴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4日原告成X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XX负担。
审 判 长 尹建军
代理审判员 颜 芳
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