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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XX公司与安徽省XX公司、安徽XX公司、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 合同事务
  • (2014)相民一初字第008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玉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淮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XX,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被告:高海舰,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濉溪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淮北市XX公司(简称房XX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防腐安XX(简称宿州XX公司)、安徽XX公司(简称XX公司)、高海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宿州XX公司申请将该案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35号案合并审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XX


代理审判员  毛XX


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



书 记 员  周XX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2015-04-01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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