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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任XX、淮北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玉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被告:任XX,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X与被告任XX、淮北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XX



书记员  周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2015-05-04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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