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被告:任XX,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X与被告任XX、淮北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XX
书记员 周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