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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淮北市XX公司、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玉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安徽XX律师。


被告:淮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人代表:陈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XX,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张X与被告淮北市XX公司、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宏、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北市XX公司、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永战


代理 审 判员 董敬敬


人民 陪 审员 陈桂荣



书记员(兼) 袁 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2015-06-05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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