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安徽XX公司与刘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相民一初字第005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玉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刘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XX



书记员  周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2015-05-25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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