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刘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XX
书记员 周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