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X,江苏XX律师。
被告:淮北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牛高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XX律师。
被告:黄山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曹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淮北市XX公司、黄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400元,减半收取9700元,由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罗 昱
代理审判员 方筱玮
人民陪审员 朱明亮
书 记 员 冯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