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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常平镇朗XX与东莞XX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353号之二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琼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朗XX。


负责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鲁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广东XX律师助理。


被告东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琼,广东XX律师。


第三人东莞市常平镇朗洲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鲁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广东XX律师助理。


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朗XX诉被告东莞XX公司、第三人东莞市常平镇朗洲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朗XX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4元,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387元,由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朗XX负担。原告东莞市常平镇朗XX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774元。


审 判 长  朱 畅


人民陪审员  朱萍秀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4-04-02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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