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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李XX、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80-2

  • 合同事务
  • (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8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茂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黄X。


委托代理人:高从武,安徽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安徽XX律师。


被告:孙XX。


委托代理人:杨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X诉被告(反诉原告)李XX、被告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X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黄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X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


审 判 长  傅世章


审 判 员  倪良月


人民陪审员  张 群



书 记 员  王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4-12-03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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