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黄X。
委托代理人:高从武,安徽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李茂林,安徽XX律师。
被告:孙XX。
委托代理人:杨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X诉被告(反诉原告)李XX、被告孙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X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黄X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X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
审 判 长 傅世章
审 判 员 倪良月
人民陪审员 张 群
书 记 员 王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