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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周XX、田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24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理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理,湖南XX律师。

原审被告田XX,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谢XX、原审被告田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4年5月7日之前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周XX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蔡XX

书记员 卢 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 2014-05-28
  • 望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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