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XX,男,194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罗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荣海,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滨海XX(松下镇首祉村)。
法定代表人,林XX,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XX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其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06元,由原告游XX负担。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锜兴辉
代理审判员 王 芸
书 记 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