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XX,学生。
法定代理人乔某,女,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苏XX律师。
被告顾XX,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许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XX与被告顾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顾XX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由原告顾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