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
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与被告张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杜X负担。
审判员 谈海燕
书记员 袁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