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戴X。
委托代理人李伟,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与被告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杜X负担。
审判员 谈海燕
书记员 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