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孙XX。
委托代理人时瑞芳,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XX。
委托代理人沈X。
委托代理人徐XX。
原告朱X诉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XX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XX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的委托代理人孙XX、时瑞芳,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X(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2XX)房屋业主,2XX3年6月23日晚,浦东大道1093弄12号主排污管道堵塞,该管道内污水通过2XX的排水管及水槽倒灌进入原告家中,导致厨房地面、橱柜、客厅地板、洗衣机等家具家电严重受损。原告随即至被告处反映情况,被告工作人员即对该建筑物的主排污管道进行简单疏通,之后又对2XX进行了简单清理。2XX3年9月12日晚、9月13日早晨又出现了两次与6月23日同样的情况,被告亦采取了同样的措施进行简单疏通。因上述三次溢水造成原告家中的墙体、地板、家具、家电、衣物等损失,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39,421元、其他损失3,579元、租金损失63,000元。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无义务赔偿原告的损失。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093弄名门滨江XX是由中、高层住宅组成的小区,原告所在的12号楼从3301室到2XX共30多层居民厨房的生活污水,全部经一根¢100mm立管直接通到地下一层后,再转换成一根¢150mm,长20余米的横管,顺着地下一层顶部延伸至公共大厅大门外窨井。由于原始设计上的缺陷,生活污水中的大量油腻、垃圾极易沉积在立管与横管的连接处,给排污管疏通带来一定困难,有时会发生疏而未通的现象。一旦排污管堵塞,2楼的居民厨房水槽最容易溢水。但是被告接管名门滨江XX区后,坚持定期派人疏通排污管,再加上二楼居民发现水槽冒气泡后及时报修,近两年来除了原告所有的2XX外,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水槽溢水事件。原告不但拖欠2XX3年1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261.60元未缴纳,而且房屋长期处于空关状态,排污管堵塞后无法及时报修。2XX3年9月12日晚原告反映家中水槽溢水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保洁、保安人员协助原告从事吸水、擦干工作,同时安排人员寻找原因,疏通管道。物业管理处的徐XX赶到现场后,看到地面尚未擦洗干净,又让已经睡觉的保洁工起来再擦,还自己动手帮忙清理水迹。2XX3年9月13日早晨原告又发现水槽冒气泡,由于及时报修,没有造成溢水,物业管理处再次组织力量疏通,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溢水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处还每天派人登上二楼平台,不断观察水槽是否有溢水现象。由于管理处工作人员态度积极,措施到位,确保了2XX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类似的水槽溢水事件。事后,名门滨江苑管理处与原告联系,想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进一步查勘寻找原因,但是原告一直不肯配合。管理处考虑到2XX长期空关,一旦排污管堵塞,无人发现水槽冒气泡及时报修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原告提出为2XX另外接一根排污管的建议,但是原告一直未予接受。对地板、洗衣机受潮问题,原告应开窗通风,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但是原告继续将窗户紧闭,任由地板、洗衣机潮湿发霉,原告有扩大损失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2XX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述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对小区内管道进行了定期养护。2XX3年9月12日22时左右,原告父亲在家,发现厨房水槽溢水后向被告报修,被告接报后对原告房屋进行打扫并对主排污管道进行了简单疏通。2XX3年9月13日6时左右,原告父亲又发现厨房水槽发生溢水,原告母亲再次向被告报修,被告接到报修后再次组织人员进行打扫并疏通管道。经过此次疏通,从2XX3年9月13日至今,2XX未再出现厨房水槽溢水现象。2XX房屋现除厕所及厨房外所有墙壁受潮起壳、发霉、脱皮,主卧、次卧、衣帽间的门变形,地板部分变形,客厅中沙发背面存在发黄发霉等情况。
另查明,因房屋潮湿无法居住,从2XX3年7月至今,原告一直在外租住房屋。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确认,2XX房屋溢水原因为:主排污管堵塞导致污水倒灌,被告确认原告家中财物受损系水槽溢水造成。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XX公司对2XX房屋泛水造成的损失进行工程造价司法审价。2XX4年3月19日,上海XX公司出具《司法审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本案所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X房屋泛水造成的损失’项目工程造价为39,421元,具体明细详见鉴定人出具的审价书。”原告为此垫付咨询服务费2,100元。
审理中,原告称2XX3年6月23日,2XX房屋曾发生水槽溢水。被告称物业记录中并无原告所述的2XX3年6月23日的溢水事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照片、租赁合同、收条、收据,被告XX公司提供的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上海XX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司法审价鉴定意见书》、本院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虽对小区内管道进行了养护,但对于2XX房屋发生的溢水事故,原、被告均确认溢水原因为主排污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倒灌,可见被告XX公司在管道养护过程中存在检查不仔细、疏通不彻底等瑕疵。鉴于保证室外总排污管道通畅属于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被告怠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与系争房屋大楼排污管道堵塞导致污水外溢,致使原告所有的房屋内物品、设施损坏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对因主排污管道堵塞所造成的原告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溢水次数,因被告现只承认2XX于2XX3年9月12日、2XX3年9月13日发生过两次溢水事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XX3年6月23日曾发生过溢水事故,故本院认定2XX仅发生过上述两次溢水事故,原告损失系由该两次溢水事故造成。至于被告所述因原告家中无人故导致报修不及时、因原告未开窗通风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辩称意见,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加以否认,并且本院注意到原告的报修时间为晚10时、早6时,根据常理判断,事发时原告家中应有人居住,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认可。经本院现场勘查,2XX房屋因溢水造成房屋潮湿发霉,地板、家具变形严重,在溢水事故发生后确实不适宜居住,所以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外借房居住,符合情理。但原告在外借房居住的时间应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相适应,根据2XX房屋所处地理位置的租金状况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租金损失为21,000元。另外,因溢水事故造成2XX房屋中沙发受损,该部分损失金额未包含在审价报告中,根据沙发受损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损失金额为50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应以《工程造价司法审价鉴定意见书》中的金额为准。综上,因溢水事故,被告XX公司共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921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X经济损失60,921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朱X负担515元,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695元。评估费2,100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慧
代理审判员 张倩晗
书 记 员 朱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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