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上海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损害赔偿
  • (民)终字第2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时瑞芳律师

案件详情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时瑞芳,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王XX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9年5月11日,王XX在上海XX公司脚部受伤,为此,上海XX公司愿意于2010年3月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王XX人民币2,500元(其中人民币2,000元,上海XX公司已于2009年12月4日交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代管,上海XX公司还需于2010年3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王XX余款人民币500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该款由王XX预缴,上海XX公司于2010年3月1日之前向王XX给付);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9.50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该款由王XX预缴,上海XX公司于2010年3月1日之前向王XX给付)。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3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XX


代理审判员  武XX


代理审判员  郑XX



书 记 员  仲 鸣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 2010-02-23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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