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白XX与孟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0)南民一终字第7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峰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X,男,1975年3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XX,男,1946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XX,河南省镇平县司法局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白XX与被上诉人孟XX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孟XX于2010年3月10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XX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0581.02元。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镇安民初字第056号民事判决。白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被上诉人孟XX及其委托代理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安民初字第0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白XX。


审 判 长  薛XX


审 判 员  郑 永 昌


代理审判员  孙 小 刚



书 记 员  张XX


  • 2011-01-06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