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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0)南民再字第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峰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女。


委托代理人魏X,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男。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XX律师。


申请再审人张××与被申请人李XX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01730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南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及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新 华


审  判  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肖 新 征



书  记  员     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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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06-04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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