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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与被上诉人朱XX、张XX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交通事故
  • (2009)南民一终字第2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峰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郑XX,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贾XX,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女,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方城县城关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生于1995年11月7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朱XX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峰、田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方城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XX,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XX,男,生于1969年11月11日,汉族,职工,住方城县凤XX。


原审被告方城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刘X,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XX,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以下简称县乡所)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一次性补偿朱XX、张XX50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朱XX、张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三、双方自此以后为此事永无纠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上诉人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建  华


审  判  员   张      南


审  判  员   车  向  平



书  记  员   徐  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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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5-15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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