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郑XX,任所长。
委托代理人贾XX,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女,生于1963年4月15日,汉族,住方城县城关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生于1995年11月7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朱XX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峰、田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方城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XX,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XX,男,生于1969年11月11日,汉族,职工,住方城县凤XX。
原审被告方城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刘X,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葛XX,该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以下简称县乡所)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一次性补偿朱XX、张XX50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由朱XX、张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三、双方自此以后为此事永无纠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上诉人方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建 华
审 判 员 张 南
审 判 员 车 向 平
书 记 员 徐 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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