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X,男,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XX。
委托代理人张XX、王峰,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X,男,成年,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XX附近。
本院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郭X建筑合同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现原告崔XX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凤香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