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崔XX与郭X建筑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1)宛民初字第2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崔XX,男,195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东XX。


委托代理人张XX、王峰,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X,男,成年,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XX附近。


本院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郭X建筑合同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现原告崔XX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郭凤香



书 记 员  李 斌


  • 2011-04-15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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