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黄山XX。
法定代表人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吴XX。
徐州XX公司与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3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
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银行存款。
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房产、车辆执行。
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
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高尚锋
执行员 黄如河
执行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