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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XX公司与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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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黄山XX。

法定代表人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XX律师。

被执行人吴XX。

徐州XX公司与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38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

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银行存款。

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房产、车辆执行。

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

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高尚锋

执行员  黄如河

执行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1-23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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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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